对加密货币监管政策的理性审视:是否过于乐观?

2024-12-12 52 政策

撰文:刘扬,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全国刑委会副秘书长

来源:中本律

近期,有三个圈内新闻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一是上海高院公众号发布了一则松江区案例,媒体普遍以“个人持有虚拟币合法”的角度进行报道;二是《人民法院报》刊登了题为《非法窃取虚拟货币行为的刑法定性》的文章,被解读为支持“挖矿合法”;三是支付宝首页出现加密货币基金推广广告,业内普遍认为这是我国监管政策对加密货币放松的信号。

然而,这些解读可能过于乐观。从2017年的94公告到2021年的924通知,相关政策从未禁止个人持有虚拟数字货币。刘扬律师此前将这一情况比喻为“币屯不炒”。现有案例显示,没有因持有虚拟货币而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情况。但圈内媒体在报道时对法院判决的部分表述进行了过度放大。实际上,法官在说法部分提到的是:“尽管个人单纯地持有虚拟货币本身并不违法”,但强调“商事主体不能随意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甚至自行发行代币,一旦触及法律底线,轻则自担损失,重则涉嫌犯罪。”

回顾这起案件,甲想发币并委托乙提供服务,乙制作了白皮书后,甲支付了30万元,但乙以开发APP成本高为由拒绝进一步服务,导致甲诉至法院。若该币已成功发行,则此案可能成为一起刑事案件。另外,上海法院之前还处理过一起涉及“代投”的民事案件,最终因其涉及刑事问题而移交给公安机关。因此,在涉及虚拟货币的民商事诉讼中,首先要考虑自身的刑事风险。

对于《人民法院报》刊登的文章,其主旨在于讨论盗窃虚拟货币应定性为盗窃罪还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并非承认“挖矿”的合法性。作者认为这篇文章仅是一种实践观点,并不具有绝对权威性。原因包括:

  • 一、文章作者来自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与北上广深等地的案例相比,参考价值较低。
  • 二、关于虚拟货币盗窃的刑法定性问题,建议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喻海松的观点,他认为在前置法未明确的情况下,刑法不应冲到最前面。
  • 三、文章论据存在逻辑漏洞,如USDT既无总量恒定也非通过挖矿产生,却用于论证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

基于以上分析,刘扬律师对后续监管政策提出了几点展望:

  1. 924通知部分内容可能会略有改动,例如引入特许经营制管理某些虚拟货币业务。
  2. 买卖虚拟货币短期内难以放开,主要由于其跨境流通属性和外汇管理制度限制。
  3. 发币和挖矿目前不可能放开,前者已被纳入新的非法集资司法解释,后者则因为能耗和碳排放问题。

综上所述,对于当前加密货币监管政策的变化,我们应当保持谨慎态度,避免过度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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