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密资产属性的司法认定困境与解决路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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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邓建鹏,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李铖瑜,法学博士研究生,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作者感谢审稿专家提供的宝贵修订建议,文责自负。

本文发表于《金融监管研究》2025年第3期,37-51页。

一、引言

自2017年9月4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94公告》)发布以来,我国对区块链金融与加密资产的监管进入严格阶段。虽然一系列整治工作抑制了境内交易热潮并部分消除了投机风险,但仍有大量投资者通过场外交易或境外平台买卖加密资产。由于加密资产的交易、借贷、理财等活动引发的民事纠纷不断涌现,特别是比特币、以太币及泰达币等主流私人加密资产被不法分子用于洗钱、诈骗等犯罪活动,成为执法部门重点关注对象。

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广泛应用,加密资产对现有法治体系和理论的冲击日益显现,相关实践问题也愈发复杂。诉讼数量和涉案金额的激增表明,加密资产已成为我国司法活动中不可忽视的重要财产类型。然而,“同案异判”现象频发,不同司法机关在裁判标准上存在分歧,导致案件定罪量刑反差显著,影响了司法公信力。这一困局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尚无明确法规界定加密资产的法律属性,使得司法者长期陷入“财产说”“数据说”等争议之中。

二、加密资产法律属性的裁判评析

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加密资产法律属性的认定大致分为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财产说。部分法院承认加密资产具备财产属性,认为其具有经济价值、可支配性、稀缺性和流通性,符合作为财产的基本特性,因此适用物权规则或侵犯财产罪进行处理。然而,这种观点仅关注加密资产的部分特征,未能全面解释其虚拟性、非法定性及被禁止定价等问题。

第二,非财产说。该观点否定加密资产的财产属性,认为其不具备实体性且违反现行法律法规,不应受到法律保护。然而,这种认识过度依赖行政规范性文件,忽略了这些文件并未全面禁止所有加密资产交易,因此缺乏正式法律依据。

第三,数据说。持此观点的法院认为加密资产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其非法获取行为可能同时侵犯财产法益和数据管理秩序。但这种定义方式难以有效应对涉及加密资产的犯罪行为,例如洗钱、诈骗等,可能导致判决漏洞百出。

三、加密资产司法认定困境的解决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明确加密资产的财产属性。应将部分发行在公有链上的主流加密资产(如比特币、泰达币)定义为新型网络虚拟财产,因其具有实际资产支撑、全球社会共识及稳定的市场价格。

第二,重构计价规则。我国可考虑建立专业的加密资产司法处置机构,依托行业协会和科技平台,研发客观的价格指标,为司法审判提供确定的定价参考。

 本文为精编版,脚注和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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