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发布《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24》:全球及香港加密货币合规进展概览
本文来源Techub News专栏作者吴说区块链
撰文:Colin Wu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24)》,其中多个段落详细讨论了全球加密货币监管动态,并特别强调了香港的加密货币合规进展。
第 47 页(非银行机构及其他部分)
各国监管部门持续加强对加密资产的监管力度。经过2022年一系列风险事件的冲击后,2023年加密资产价格与交易量显著回升,年末全球市值达到1.55万亿美元,同比增长10.71%。由于加密资产可能对金融体系稳定产生外溢风险,各国监管部门不断加大监管力度,目前已有51个国家和地区对加密资产出台了禁止规定,一些经济体还调整了原有法律或重新立法规范。
美国基于现有监管法规对违反《证券法》的加密资产发行人进行监管,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在2018年至2023年间否决了20多个现货比特币ETF申请。尽管在2024年1月批准了比特币现货ETF上市,SEC主席表示这并不意味着SEC认可比特币产品,投资者仍需谨慎对待与比特币及其他加密资产相关的风险。
欧盟批准了《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法案》,建立了全球首个全面且清晰的虚拟资产监管框架,该法案计划于2024年底正式实施;英国加速虚拟资产立法步伐,颁布《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将加密资产纳入监管范围;新加坡发布了《稳定币监管框架》,明确了受监管的稳定币范围和发行人条件;日本制定了《资金结算法案》,限制稳定币的发行者为持牌银行、注册转账代理机构和信托公司等机构。
中国香港积极探索加密资产牌照管理。香港将虚拟资产分为两类进行监管:证券化金融资产和非证券化金融资产。对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运营者,执行“双牌照”制度,即“证券型代币”适用《证券及期货条例》监管和牌照制度,“非证券型代币”适用《打击洗钱条例》监管和牌照制度。从事虚拟资产业务的机构需向相关部门申请注册牌照才能运营。同时,要求汇丰银行、渣打银行等大型金融机构将加密资产交易所纳入日常客户监管范畴。
第 67 页宏观审慎管理部分
近年来,加密资产活动日趋复杂,市场波动较大。总体来看,加密资产活动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核心金融市场、市场基础设施之间的关联有限,但随着加密资产在支付和零售投资等方面的应用增加,其可能在部分经济体引发风险。
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及相关标准制定机构共同制定了加密资产全球监管框架,基于“相同活动、相同风险、相同监管”的原则指导监管部门应对加密资产相关金融稳定风险。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FSB制定了监管政策路线图,以识别和应对加密资产的宏观经济和金融稳定风险。路线图梳理了与加密资产监管政策框架实施有关的工作,旨在促进全球信息共享与合作,填补加密资产生态体系快速变化所需的数据缺口。
专栏十六
金融稳定理事会发布加密资产国际监管框架
2023年7月,FSB发布了加密资产国际监管框架,针对加密资产和“全球稳定币”提出了高级别监管建议,旨在提升加密资产行业监管方法的全球一致性,减少监管漏洞、防范监管套利,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一、两项监管建议总体原则
一是“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监管”原则。若加密资产、“全球稳定币”业务具有与传统金融业务相同的经济功能且伴随相同类型的金融风险,则应遵守相同的监管要求。
二是灵活性原则。各经济体监管当局可以将现有法律法规应用于加密资产行业,也可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来实施有关监管建议。
三是技术中立原则。各经济体监管当局应根据加密资产业务的经济功能和风险特征进行监管,而非其底层技术。
二、监管建议内容
两项监管建议针对监管当局、加密资产发行方与服务提供商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加密资产业务和市场的监测、监督和监管的高级别建议》(CA 建议)
CA 建议共包含9项高级别建议。
1. 监管权力和工具。监管当局应拥有适当的监管权力、工具及足够的资源对加密资产进行监管,并能有效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2. 全面监管。监管当局应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监管”的原则,实施与加密资产风险相称的全面监管。如制定与其风险、规模、复杂程度和系统重要性相匹配的监管政策;评估现行监管措施能否应对加密资产引发的金融稳定风险,酌情扩大或调整监管范围;统一加密资产市场与传统金融市场的监管标准,充分保护所有相关方的利益。
3. 跨境合作、协调和信息共享。鉴于加密资产的跨境属性,监管当局应充分考虑其溢出风险,促进国内外高效沟通、信息共享和磋商,推动监管的一致性。
4. 治理框架。加密资产发行方和服务提供商应制定并披露全面的治理框架,且框架应与其风险、规模、复杂程度和系统重要性及其可能带来的金融稳定风险相匹配,有明确的问责机制,有识别、处理和管理利益冲突的程序。
5. 风险管理。加密资产发行方和服务提供商应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框架:能对所有重大风险进行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和管理;具备信誉良好的管理层,能对合规问题进行有效监管;建立应急预案和业务连续性计划(BCP),遵守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相关反洗钱要求,保护客户资产并降低客户资产受损、被滥用或无法按期兑付的风险。
6. 数据管理。加密资产发行者和服务提供商应建立全面的数据管理系统:保障数据的完整和安全,遵守数据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及时纠正差错数据,确保数据质量可靠;能够全面、及时、准确、持续地报告相关数据信息;支持跨经济体数据共享,提高公众对加密资产的了解。
7. 信息披露。加密资产发行者和服务提供商应做到充分信息披露。披露的信息包括经营、交易、管理及产品的风险特征等必要信息;托管关系条款、客户资产的保障措施及托管人破产风险等;技术类重大风险,如网络安全风险及环境气候风险等。
8. 解决由加密资产生态系统与金融体系之间联系引发的金融稳定风险。监管当局应有效监测加密资产生态系统内部及加密资产生态系统与其他金融体系之间的相互联系,识别并化解潜在金融稳定风险。
9. 全面监管多功能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监管当局应要求服务提供商构建与其总体战略和风险状况相符的组织管理体系;当服务提供商未遵守现有法规或产生严重利益冲突时,应依法采取有力措施;密切防范集中度风险及关联交易风险,必要时应制定额外审慎监管要求;要求跨境服务提供商共享信息,防止风险蔓延境外。
(二)《关于“全球稳定币”监管的高级别建议》(GSC 建议)
GSC 建议共包含10项高级别建议,除与 CA 建议类似的监管权力、治理框架、风险管理等7方面要求外,还单独提出了3项建议。
1. 恢复和处置计划。“全球稳定币”应制定合适的恢复和处置计划,支持在法律框架下进行有序清算或处置,并确保关键职能和活动能够恢复或持续运行。
2. 赎回权、稳定性和审慎要求。应针对“全球稳定币”的发行方或基础储备资产,向用户提供强有力的法律索赔权利或保障,并保证及时赎回:向用户说明赎回程序、赎回费用和索赔情况,包括在压力情景下如何确保顺利赎回;应具备与流通中的稳定币数额相等的储备资产,且储备资产由无抵押、变现简便且无折损的优质及高流动性资产组成。当发行人破产时,储备资产的所有权应受到保护;遵守审慎要求(包括资本和流动性要求),有充足流动性来应对资金外流。
3. 运营前的监管要求。“全球稳定币”应在运营前符合所在经济体的市场准入要求(如许可证或注册),并构建必要的适应新监管要求的产品与系统。
三、工作进展与未来展望
跟进成员政策落实情况。跟踪监管建议发布以来的主要市场和监管动态,总结 FSB 成员加密资产和“全球稳定币”高级别监管建议实施进展、经验做法及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评估监管建议执行效果。2025年底前,与相关国际组织合作评估成员经济体对监管建议的执行情况,确保监管建议全面、一致实施,并研判是否有必要更新建议。
持续研究完善监管政策。研究多功能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的潜在金融风险,根据潜在影响评估是否需要制定额外的监管政策。
扩大实施及监测的范围。与相关标准制定机构及其他国际组织共同采取措施,推动监管建议在非 FSB 成员有效执行,降低监管套利风险。邀请具有重大跨境加密资产业务的非 FSB 成员经济体加入 FSB 相关工作小组,以扩大加密资产跨境监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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