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监会新规解读:虚拟货币监管迎来新变化

11月3日,香港证监会发布两项重要通函:《有关扩展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产品及服务的通函》和《有关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共享流动性的通函》。
这两项通函为持有VATP牌照的加密资产交易平台在可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以及连接海外加密市场流动性方面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不仅更新了一系列规则,还创设了“共享挂盘册”制度以促进全球虚拟资产流动性对接。
值得注意的是,《有关扩展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产品及服务的通函》首次对“数字资产”这一法律概念进行了较为清晰的定义:“‘数字资产’包括‘虚拟资产’‘代币化证券’(属于数字证券的一个分类)及稳定币。‘数字资产相关产品’指与数字资产相关的投资产品。” 这为市场主体正确理解监管要求提供了便利。
由于篇幅限制,今天我们将重点分析《有关扩展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产品及服务的通函》带来的变化,并将在后续文章中解析《有关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共享流动性的通函》。
一、持牌交易所面临监管“不可能三角”?
所谓监管的“不可能三角”,是指监管机构无法同时实现多个目标。当前香港持牌交易所正面临类似问题。
此前,飒姐团队曾指出,持牌虚拟货币交易所因合规要求过于严格而“不太赚钱”。香港证监会已注意到此问题,并试图找到一条既能平衡合规性又能激发市场活力的道路。此次通函正是其现阶段努力的成果。
二、对持牌交易所“上币”规定的松绑
过去,香港证监会要求持牌交易所只能上线具有“12个月往绩记录”的虚拟货币。然而,这一规定被认为过于保守,导致交易所难以吸引优质项目。
新规对此进行了大幅调整:
面向“专业投资者”:取消“12个月往绩记录”审查要求,无论是稳定币还是市值币,均不再受此限制。
面向“散户投资者”:稳定币可直接向散户发售,其他虚拟货币仍需满足“12个月往绩记录”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上币”审查要求降低,交易所仍需进行“合理的尽职审查”,并对未满一年的币种进行充分披露。
三、确认分销数字资产相关产品及代币化证券的合规性
VATP牌照是否可以从事数字资产相关产品及代币化证券的分销业务一直存在争议。此次新规明确了以下内容:
允许的业务:
禁止的业务:不得为未在平台上交易的数字资产提供托管服务。不过,香港证监会允许交易所提交修改发牌条件的申请,或对特定项目进行个案审查。
写在最后
尽管改变并非一蹴而就,但此次新规是我国虚拟资产监管史上的重要一步。香港证监会在标准化发牌规则的基础上,真正回应了市场主体的需求。
飒姐团队对这一监管进步表示赞许,并期待香港证监会进一步优化监管政策。我们将在后续文章中继续解读《有关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共享流动性的通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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