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监会新规发布:虚拟货币监管迎来新变化

11月3日,香港证监会发布了两项重要通函:《有关扩展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产品及服务的通函》和《有关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共享流动性的通函》。
这两份通函分别在“可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以及“连接海外加密市场流动性”方面为持牌加密资产交易平台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不仅更新了一系列规则并进行澄清,还推出了新的“共享挂盘册”制度,以实现与全球虚拟资产流动性的对接。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有关扩展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产品及服务的通函》首次对“数字资产”这一复杂的法律概念进行了较为清晰的定义:
“‘数字资产’包括‘虚拟资产’‘代币化证券’(属于数字证券的一种分类)及稳定币。‘数字资产相关产品’指与数字资产相关的投资产品。”这一解释大大方便了市场主体正确理解监管要求。
由于篇幅有限,今天我们将重点分析《有关扩展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产品及服务的通函》带来的新变化,而《有关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共享流动性的通函》将在后续文章中解读。
一、持牌交易所的“不可能三角”困境
所谓监管的“不可能三角”,通俗来讲就是监管机构不能同时追求多个目标。当前,香港的持牌交易所正面临类似的问题。
此前我们曾提到过,持牌虚拟货币交易所的经营现状并不理想,主要原因之一是合规要求过于严格——能展业的对象、可交易的产品和可提供的服务都受到限制。
香港证监会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并努力寻找一条既能平衡合规要求,又能激发市场活力的道路。此次发布的通函正是其现阶段的努力成果。
二、对持牌交易所“上币”规定的松绑
一直以来,香港证监会要求持牌交易所只能上线具有“12个月往绩纪录”的虚拟货币(包括稳定币)。
这一规定虽然保护了投资者,但也导致交易所上线新币种变得困难,影响了整体流动性。
新规对此进行了大幅修改:
首先是对面向“专业投资者”发售虚拟货币的松绑政策。新规取消了“12个月往绩纪录”的审查要求,无论是稳定币还是市值币,均不再要求活过一年。这意味着交易所能够为“专业投资者”提供更广泛的加密资产投资服务。
其次是对面向“散户投资者”发售虚拟货币的松绑政策。考虑到“散户投资者”的抗风险能力较弱,“12个月往绩纪录”仍部分适用于此类虚拟货币。
一方面,持牌交易所可以直接向“散户投资者”发售已获准的稳定币;另一方面,其他虚拟货币(如市值币)仍需满足“12个月往绩纪录”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上币”审查要求大幅降低。交易所仍需按照《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的要求进行“合理的尽职审查”。如果某币种未满一年,则需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否则仍属违规。
三、对分销数字资产相关产品及代币化证券的合规性确认
VATP牌照是否可以从事数字资产相关产品及代币化证券的分销业务?此前这一问题没有明确答案。
此次新规对这一问题涉及的监管规则进行了澄清:
首先,持牌交易所明确可以从事以下两个业务:

其次,持牌交易所明确不可以从事的业务:自行或通过关联实体为未在平台上交易的数字资产提供托管服务。
不过,这一禁止性规定并非完全堵死。原则上,香港证监会允许交易所申请修改发牌条件,或对特定项目进行个案审查。如果项目确实优秀,可能会获得豁免。
写在最后
改变总是循序渐进的。当前香港证监会只是迈出了监管松绑的一小步,但这无疑是我国虚拟资产监管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这是香港在搭建标准化发牌规则后,真正意义上的一次规则更新。它考虑到了市场主体在经营中的痛点和难点,并尽可能地予以回应。
我们赞许这样的监管进步,也期待香港证监会进一步的“松绑”举措。后续我们将为大家解析《有关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共享流动性的通函》,完整解读新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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