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监会发布加密交易平台监管新指引:促进全球流动性共享与产品服务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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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香港证监会官网,整理:金色财经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于11月3日发布了两份重要的监管指引性文件:《有关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共享流动性的通函》以及《有关扩展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产品及服务的通函》。这些文件详细列出了对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预期标准,并在推动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接入全球流动性、扩大产品及服务范围方面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其中一份通函指出,证监会允许平台营运者将交易指示与其关联的海外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合并至共享挂盘册。这是ASPIRe路线图支柱A(Access 连接)下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吸引全球平台、交易流量和流动性提供者。通过无缝跨平台交易对盘及执行,香港投资者将受益于更高的市场流动性、更具竞争力的定价,同时在稳健的保障措施下降低额外风险。下一步,证监会将探索允许持牌经纪行将客户交易指示转至同一集团下的受规管海外流动性池的可行性,并进一步考虑是否扩展相关安排

为了优化ASPIRe路线图中关于扩展新产品和服务的支柱P(Products 产品),证监会在另一份通函中准许平台营运者向专业投资者发售不具备12个月往绩纪录的虚拟资产,包括由香港金融管理局发牌的稳定币,以及销售代币化证券和数字资产相关投资产品。此外,平台营运者的有联系实体还可为未在平台上买卖的虚拟资产或代币化证券提供托管服务。

一、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共享流动性

在《有关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共享流动性的通函》中,香港证监会明确了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将其挂盘册与全球关联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整合的监管方针及预期标准。通函指出,不同平台的交易指示将被允许合并至一个综合的流动性池,以实现跨平台对盘及执行交易(共享挂盘册)。

1.1 背景

香港证监会表示,虚拟资产交易本质上无国界,而流动性分散在全球各地的交易平台中。根据ASPIRe路线图的支柱A(Access 连接),证监会致力于促进香港与海外流动性接轨,推动本地虚拟资产生态系统的持续发展。平台营运者将获准通过共享挂盘册与集团内的流动性进行整合,以提升市场效率,为香港投资者提供更深的全球流动性,缩小价格差异并优化价格发现。

然而,共享挂盘册可能带来结算风险和更复杂的市场监察运作。因此,平台营运者必须采取通函中列出的措施,妥善管理因共享挂盘册操作而增加的风险,以保障客户利益及维护市场的廉洁稳健。

1.2 监管规定

1.2.1 合格的海外平台营运者及客户

共享挂盘册应由平台营运者与在其所在司法管辖区持牌的海外平台营运者共同管理。海外平台营运者所在的司法管辖区需满足以下条件:(a) 为财务行动特别组织(FATF)或类似职能地区组织的成员;(b) 具备与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建议相符的有效监管。

1.2.2 交易及结算风险

当平台营运者的客户交易指示与海外平台营运者的交易指示对盘时,若结算所需的资产并非由平台营运者的有联系实体持有,则可能产生结算风险。通函要求共享挂盘册应根据一套全面规则操作,涵盖交易前和交易后的程序,确保公平有序的交易环境。

结算监控措施

共享流动性可能导致结算延迟,因此平台营运者需设计流程以降低未结算交易风险。重点在于实施货银两讫(DVP)结算机制,确保资产交换同步进行。此外,平台营运者应每天至少与海外平台营运者结算一次,并设立储备基金以应对潜在损失。

补偿安排

平台营运者须在香港设立储备基金,并投购保险或设立补偿安排,以保障客户资产免受盗窃、欺诈或挪用等风险。

1.2.3 市场失当行为风险

通函强调,平台营运者应实施统一的市场监察计划,覆盖共享挂盘册的所有交易活动。平台营运者还需指定负责人员监督监察计划,确保符合证监会要求。

1.3 其他规定

平台营运者需确保共享挂盘册的操作符合《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并在提供服务前向客户披露主要风险。此外,平台营运者须事先获得香港证监会的书面批准方可操作共享挂盘册。

二、扩展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产品及服务

在《有关扩展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产品及服务的通函》中,香港证监会表示,该文件旨在扩大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可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类型,作为促进香港数字资产生态系统持续发展的计划之一。

2.1 背景

根据ASPIRe路线图的支柱P(Products 产品),证监会将检讨香港受监管市场中的数字资产产品和服务类型,以满足不同类别投资者的需求。政策目标是促进市场发展,同时实施稳健的保障措施保护散户投资者。

2.2 词汇定义

“数字资产”包括虚拟资产、代币化证券及稳定币。“数字资产相关产品”指与数字资产相关的投资产品。

2.3 代币纳入规定

香港证监会不再要求向专业投资者发售的虚拟资产具备12个月的往绩纪录,但平台营运者仍需进行尽职审查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12个月往绩纪录的要求仍适用于向散户投资者提供的其他虚拟资产产品。

2.4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分销数字资产相关产品及代币化证券

证监会建议修订标准发牌条件,明确允许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分销数字资产相关产品及代币化证券,并为客户开立信托账户或客户账户。

2.5 托管不在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上买卖的代币

为促进数字资产托管业务的发展,证监会现允许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申请修改发牌条件,以提供托管服务。平台营运者需遵守现有指引,并确保内部监控措施和技术基建能够有效管理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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