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虚拟货币被扣押期间升值或贬值如何处理?
作者:刘正要律师
引 言
在涉及虚拟货币类刑事案件中,多数案件都需要司法机关确定涉案金额是多少。然而,根据目前国内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任何机构不得从事虚拟货币交易的定价服务。虽然司法实务中通过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涉案虚拟货币的变现工作,但这种处置通常是在法院判决后进行。
根据刘律师的实务经验,在刑事案件程序中,很难一开始就明确涉案虚拟货币的价值。那么,当涉案虚拟货币在整个刑事程序中发生升值或贬值时,法院应如何最终确定涉案金额呢?
刘律师从虚拟货币的高度波动性、刑事案件中确定涉案金额的重要性以及如何确定涉虚拟货币类刑事案件的涉案金额三个方面展开分析。
一 虚拟货币的高度市场波动性
在刘律师撰写本文时,比特币价格已跌至9.3万美元。虽然分析比特币的价格走势本质上是一种金融行为,而作为法律从业者的刘律师并不精通金融知识;但从某种“玄学”角度来看,以下判断似乎仍有一定说服力:中国的春节期间,币价往往不会太高。
(大年初六的币圈似乎一片红色,虽映衬传统喜庆氛围,但对币圈人士来说却是哀鸿遍野。)
高度波动性是主流币和非主流币的基本特征(稳定币如USDT、USDC除外)。然而,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法律的核心特征是稳定性,厌恶不确定性。虚拟货币价格的高度波动性无疑给法律实施带来困扰。例如,在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扣押的虚拟货币可能仅值100万元人民币,但到法院判决时,这些虚拟货币的价格可能攀升至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相反,立案时市值1000万元的虚拟货币在审判时价值归零(这种情况在币圈并不少见)。
如果是前一种情况,除了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和家属不开心外,其他人都会高兴——受害人有了退赔保障,公检法办案动力更足;但若是后一种情况,则会反过来: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和家属会开心,而其他人则会感到棘手,因为价值为零的虚拟货币可能不再构成刑事案件。
二 为什么说确定涉案金额很重要
目前涉虚拟货币类案件多集中在经济犯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如帮信罪)领域。这些罪名的构成要件中,涉案金额是一个重要因素。例如,在一般情况下,涉案金额低于3000元不构成诈骗罪;传销犯罪中,涉案金额低于250万元不能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处采用控制变量法,暂不考虑其他情节)。
此外,刑事案件不仅涉及公安立案阶段,还包括检察院审查起诉和法院审判两个环节。一个变幻莫测的涉案金额会让追求高质量办案的检察官和法官倍感忐忑。
因此,一个清晰明了的涉案金额对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起诉、审判乃至后续执行都至关重要。
三 涉案虚拟货币升值或贬值后怎么办?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司法实务中必须明确虚拟货币类刑事案件的涉案金额。具体该如何操作呢?
目前刑事案件涉案金额的确定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由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根据国家发改委的《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刑事案件中的价格认定可由价格认定机构(即各地的价格认定中心)进行,方法包括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专家咨询法等。然而,根据“9.24通知”(《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我国不允许任何机构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定价服务。因此,价格认定中心是否适合参与涉案虚拟货币的价格认定存在争议,刘律师认为其不宜参与。
二是参照市场交易价。目前一些司法机关会参考主流虚拟货币交易所的交易价格(以USDT为定价基准)来确定涉案虚拟货币的价格,如深圳市福田区法院的(2020)粤0304刑初2号刑事判决中的李某盗窃案。但这种方法存在硬伤:我国禁止虚拟货币交易所面向中国内地居民提供服务,司法机关能否例外使用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定价服务,刘律师认为不可行。
三是以第三方机构的价格鉴定意见书或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价格认定。第三方鉴定机构与“官方背景”的价格认定中心本质相同,均属于国内第三方机构对虚拟货币提供定价服务,难以规避“9.24通知”的禁止性规定。尤其是司法鉴定机构对涉案虚拟货币的价格认定,已超出司法鉴定范围,缺乏相应权力和资质。
四是以嫌疑人/被告人的销赃金额或受害人的损失金额认定。由于我国并未禁止虚拟货币投资交易,对于需要返还财物的刑事案件(如诈骗罪、盗窃罪)或需要罚没涉案财物的刑事案件(如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开设赌场罪,非法经营罪),如果嫌疑人/被告人已将涉案虚拟货币出售变现或置换其他财物,可以将变现金额或置换财物的价值作为涉案金额。若无法计算嫌疑人/被告人的销赃金额,但能明确受害人的损失金额,则应优先以受害人的损失金额为准认定涉案金额。这是基于刑事案件涉案金额确定中的“受害人不获利”原则(同时兼顾“存疑时有利于嫌疑人”原则)。例如,受害人以1万元购得的虚拟货币被盗窃,若在法院判决时该虚拟货币已升值至10万元,法院应以1万元作为涉案金额;若无法查明受害人的损失金额(购买金额),则可考虑以判决时虚拟货币的市值为涉案金额。
四 写在最后
虚拟货币的价格波动较大,导致刑事案件中各方诉讼参与人都需重视涉案虚拟货币的价值问题。即使对于诸如USDT、USDC之类的稳定币,也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其价值能够永远恒定等价于美元,毕竟谁也无法保证泰达公司或其他中心化机构不会倒闭。因此,必须及时、准确、合法合规地认定涉案虚拟货币的价值,并妥善处置其在刑事案件扣押期间的升值或贬值问题。
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合法合规地将涉案虚拟货币司法处置变现已有成熟方案,这对保护刑事案件受害人及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END)
综合以上内容,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如果按照刑事程序来说,最好是判决后进行处置;但对于一些案件只能依靠涉案虚拟货币变现金额进行定罪量刑的情况下,可以在判决前进行出资;如果按照处置的司法机关来说,目前的司法实务都是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置。当然,不排除以后检察院,尤其是法院的业务能力不断提升,虚拟货币的保管、处置已经不存在任何技术障碍时,法院会直接负责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工作。